直销员行为规范

直销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天狮直销员的业务运作行为,加强对天狮直销员业务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天狮直销员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天狮公司制定《直销员行为规范》。

 

1、名词定义

直销员与天狮公司签署的所有合约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狮公司)所印制、发行的所有书面资料中,除非另有解释,否则下列文字及词汇将作以下解释:

1.1天狮公司是指设立于中国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6号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2直销员是指经天狮公司分支机构培训、批准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天狮公司《直销员证》后从事天狮直销业务的销售人员;

1.3天狮产品是指由天狮公司自产或天狮公司控股企业的直销产品。

 

2、直销员的行为规范

2.1直销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方法》规定的有关直销员的所有义务;

2.2直销员须在隶属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2.3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退换货制度及流程》;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售货凭证》和发票;

2.4直销员必须按天狮公司产品上标明的价格推销产品,严禁打折销售;

2.5直销员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2.6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天狮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2.7直销员须按公司《退换货制度及流程》受理消费者退、换货事宜;

2.8直销员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

2.9直销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直销培训和考试;

2.10直销员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检查;

2.11天狮公司直销员的行为:

不得用滥发传真、派发传单、张贴海报以及大量邮寄信件或其他类似传播方法推广业务;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制作、刊登、发布推广产品的广告;

不得制作、刊登、发布招募直销员的广告;

不得销售非天狮公司的产品和宣传资料;

不得私自建立与天狮公司有关的网站;

不得散布任何非经天狮公司权威发布的政策和信息,或对天狮公布的政策和    信息作失实宣传;

在开展业务推广过程中,不得涉及宗教、政治、迷信、不道德或其他非商业    性话题和活动;

不得贬低、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他营销人员;

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组织或团体的名义举办与天狮业务和产品有关的培训、    会议和活动;

2.12不得参与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3、监督处分及纠正措施

若天狮公司接到对直销员的投诉,并查实直销员在推销过程中有违反《直销员行为规范》的行为,天狮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对直销员采取处分及纠正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口头或书面警告;

冻结直销员资格,停止直销员的销售活动;

暂停直销员参加各项业务和培训活动的资格;

暂停发放直销员的各类报酬和奖励;

扣除部分或全部报酬和奖励;

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天狮公司在立即终止合同的同时,将主动向政府举报,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4、天狮直销员资格的终止

4.1终止天狮直销员资格,是指终止直销员与天狮公司的全部合同关系。

4.2天狮直销员资格的终止包含以下情况:

直销员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前日直销员主动放弃续约;

合同到期天狮公司拒绝续约;

直销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直销员行为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4.3天狮公司终止天狮直销员资格的《合同终止通知书》,将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通知到直销员的所属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将通知传达到直销员;

4.4资格被终止的直销员,应停止以天狮直销员身份所从事的一切直销业务活动并交回《直销员证》;

4.5直销员资格的终止以天狮公司发出书面《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4.6天狮公司将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将终止合同的直销员名单予以公布。